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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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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 0" style="display: none;">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明确提出,建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4年9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4号),就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筑牢基金监管群众基础,推动社会监督常态化,切实保障基金安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文件制定依据、社会监督员定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管理职责,强调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公益属性。   第二章社会监督员的选聘,明确社会监督员的选聘范围、条件、方式、程序和聘任期限。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明确社会监督员应履行的七项工作职责以及应遵守的八项纪律要求,强调各定点医药机构应积极配合支持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四章社会监督员的管理,明确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措施、经费保障及考核退出机制。规定社会监督员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明确文件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规定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解读处室:基金监管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71 来源: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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