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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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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 0" style="display: none;">   近日,省医保局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政策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根据《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在保持我省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对我省部分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动态调整规则予以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省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动态调整有关比价规则,明确备案采购的具体要求,以及挂网产品色标管理的相关规则。主要如下:   (一)完善比价规则   1.新增挂网比价要求。新增挂网产品在符合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现行规则的基础上,并承诺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比价要求:   (1)化学药。同通用名已有参比制剂挂网,申请在非竞争组新增挂网的非参比制剂产品,申报挂网价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同通用名无非竞争性药品挂网,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申请在非竞争组新增挂网的,申报挂网价不高于对应竞争组挂网产品最高挂网价的5倍。申请在竞争组新增挂网的产品,申报挂网价不高于对应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   (2)生物制品。申请新增挂网的生物类似药产品,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3)中成药。申请新增挂网的中成药产品,申报挂网价不高于同竞价组最高挂网价的80%。   2.调整竞价组比价要求。已在竞争组挂网的药品,申请调整至非竞争组,除需符合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现行规则外,申报挂网价应不高于拟调整竞价组内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   3.集采品种调价要求。非供应我省的国家及联盟集采中选产品已在我省挂网的,企业应在不高于我省现行挂网价的基础上,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调整挂网价。   4.恢复挂网比价要求。企业自主申请暂停挂网交易6个月以内的药品,申请恢复挂网,除符合《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2号)规定外,申报挂网价格须不高于同竞价组黄标价格。   (二)规范备案采购   进一步明确药品备案采购相关要求。   1.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   2.申报企业。对于符合我省药品备案采购增补挂网条件的药品,依企业申请进行增补挂网,申报挂网价不高于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行最低挂网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备供价)。   (三)实行色标管理   1.化学药   (1)参比制剂   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   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其他在非竞争组挂网同通用名药   非集采品种: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   集采品种:以同竞争属性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   (3)在竞争组挂网同通用名药   非集采品种: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为黄标价格、1.8倍为红标价格。   集采品种:以同竞争属性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   2.中成药、生物类似药   非集采品种以同种药品最低挂网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集采品种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   3.除上述明确的情形外,其他药品根据药品价格风险处置和药品价格治理相关要求进行色标管理。   解读处室: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咨询电话:0591-87279375 来源: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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