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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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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福建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医保局《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国家局文件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梳理总结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经验并借鉴全国其他试点地区评估机构管理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明确了我省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具体要求,推动我省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和提质增效,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首要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群众更加公平、公正、及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定点评估机构确定、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主要明确以下政策:
(一)申请定点评估机构的类型。依法在统筹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及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级民营医疗机构,具备劳动能力鉴定资质的机构,具备健康保险和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对不同类型评估机构的专业化人员队伍进行相应的要求限定。
(二)成为定点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申请受理后,经初步审核、综合审核、社会公示通过的评估机构,通过协商谈判、自愿签订服务协议,被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
(三)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的要求。定点评估机构应当遵守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评估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内部建设,组织评估人员公平公正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准确性。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人员管理、评估档案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评估人员管理和使用按照“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区域共用、动态更新、随机抽取”的原则。定点评估机构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和信息业务编码,配合日常检查抽查、接受监督检查,发生重大信息变更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等。
(四)建立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科学确定和合理分担机制。一是《实施细则》明确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根据评估经营成本、评估市场规模、评估机构定点分布等情况,由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鼓励各地探索费用标准市场化的形成机制。二是根据国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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