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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福建省统计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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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 0" style="display: none;"> -->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及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含2个子项) 1.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行政许可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 2.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市级和县级 2.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3.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4.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5.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或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含2个子项) 1.对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市级和县级 2.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阻碍普查,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含6个子项) 1.对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833号)   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行政处罚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市级和县级 2.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3.对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4.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5.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6.对农业普查对象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对经济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接受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 1.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市级和县级 2.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3.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 1.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市级和县级 2.对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3.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等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1.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三十三条  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 2.对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无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市级和县级 统计监督检查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七条第一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市级和县级 农业普查监督检查 无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026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833号)   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就农业普查有关问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行政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市级和县级 经济普查监督检查 无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行政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市级和县级 人口普查监督检查 无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五条第一款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行政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市级和县级 涉外调查监督检查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市级和县级 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方案(含4个子项) 1.起草统计法规草案,拟定统计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统计局内设机构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闽委编办〔2019〕81号)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造假及违法行为。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指导监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起草统计法规草案,拟定统计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相关法律性事务。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承担统计改革相关任务。 其他权责事项 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省级 2.信访接受登记工作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省级、市级和县级 3.统计年定报制度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31号)   三、内设机构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拟定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定全省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标准,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设区市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省级的专项调查任务。 统计设计管理处 省级 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维护更新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各设区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含1个子项) 负责全省月度、季度、年度GDP核算;负责设区市GDP月度、季度核算和年度数据审定;对设区的市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和全省投入产出表编制;编制全省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31号)      三、内设机构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设区市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本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国民经济核算处 省级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含3个子项) 1.组织实施人口普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31号)      三、内设机构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收入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其他权责事项 <td width="90" valign="center" style="width:68.0500pt;padding:0.0000pt 5.4000pt 0.0000pt 5.4000pt ;border-left: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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