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49,354 · FONDS 243
← Back to document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   关于发布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现批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为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 45437-2025)。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5年2月28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 附件下载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