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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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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综〔2018〕218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110号)要求,现将我厅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印发的减权放权监管责任清单,做好相关事项衔接工作,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统筹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做到“放管结合、放而不乱、管而有效”。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跟踪下放事项落实情况,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有效解决减权放权中存在的“放而不管”“一放了之”以及承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要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确保取消、下放事项“不漏项、不缺位、不脱节”。 附件: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减权放权取消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减权放权下放事项承接和监管责任清单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减权放权取消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取消事项的省直单位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取消文件文号 备注 1 非疫区研究植物检疫对象的审批 省农业     农村厅 省植保植检总站 1.加强监管力度,落实《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 2.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因教学、科研需要确需在非疫区对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时,加强对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选择符合国家规定、具备检疫隔离、控制和销毁条件的场所,制定、配套严密措施防止扩散,并要求研究人员定期向省植保植检总站报送有关研究情况; 3.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抽查等方式,对在非疫区进行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研究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闽政〔2013〕21号 2 农作物(草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 省农业     农村厅 畜牧业处、省畜牧总站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大日常随机抽查力度; 2.实行分类重点监管。依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违法违规行为等实行分类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高风险的草种生产、经营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 3.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等方式,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加大草种生产、经营检查力度; 4.通过福建农业信息网及时公布对草种生产、经营企业督查情况。 闽政〔2014〕6号 3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 省农业     农村厅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1.督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监督饲养场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对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并确保大中型动物隔离45天、小型动物隔离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按照规定办理; 2.指导各地建立健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与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将未按种用用途引进的动物作为种用并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品种来源证明不符合要求处理,不予核发; 3.强化属地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饲养场跨省引进动物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督促指导,确保取消审批后的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闽政文﹝2015﹞488号 4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省农业      农村厅 畜牧业处、省畜牧总站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大日常随机抽查力度,制定标准化的检查事项和表格,由检查员现场填写; 2.实行分类重点监管。依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违法违规行为等实行分类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高风险的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机构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 3.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等方式,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 4.通过福建农业信息网及时公布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督查情况。 闽政文〔2015〕488号 5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省农业      农村厅 畜牧业处、省畜牧总站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大日常随机抽查力度,制定标准化的检查事项和表格,由检查员现场填写; 2.实行分类重点监管。依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违法违规行为等实行分类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高风险的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 3.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情况开展专项治理; 4.通过福建农业信息网及时公布督查情况。 闽政文〔2015〕 488号 6 肥料登记备案 省农业     农村厅 种植业管理处、省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 <p c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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