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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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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ord">五市及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自治区关于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3件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失效5件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废止的文件           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宣布失效的文件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废止的文件 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应急办〔2019〕11号) 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应急〔2022〕67号) 三、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应急〔2023〕61号) 附件2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宣布失效的文件 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黑河市翠宏山铁多金属矿“5·17”透水事故的通报》的通知(宁应急办发〔2019〕24号) 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对标对表创建工程和创建示范企业的通知(宁应急〔2020〕38号) 三、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尾矿库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宁应急办发〔2020〕29号) 四、关于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宁应急〔2021〕10号) 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宁应急办发〔2023〕23号) 附件下载: var fj = ''; if(fj==''||fj==null){ $("#fj1").css('display','n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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