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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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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ord">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批发、零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加贴检封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伪造检封标识。 第二条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的基本样式,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基本样式,结合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制作大、中、小型号检封标识。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制定、制作的检封标识,应当具备扫码查询功能、满足防伪需要。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应当印制清晰、粘贴牢固,在产品搬运过程中不宜脱落、磨损。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在本企业经营、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箱及外包装盒上加贴检封标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扫码查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批发企业名称、地址、有效联系电话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码。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通过烟花爆竹产品运输包装上的流向登记标签,在入库和销售出库登记时详细记录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检封标识的制定、变更情况报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备存,并抄送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 第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依法取得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九条  各地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合理设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第十条  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无检封标识烟花爆竹产品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基本样式.wps 图文解读: 《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图解 文字解读: 《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var fj = ''; if(fj==''||fj==null){ $("#fj1").css('display','n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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