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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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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5〕10号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建设和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监管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19号)要求,现将《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监管制度,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二、监管部门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牵头建立监管事项清单,建立并定期维护监管对象库和本部门执法人员库,制定实施综合监管实施细则和年度检查计划,通过宁夏“互联网+监管”平台对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置。 (二)交通运输部门。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督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危险废物运输综合监管。配合建立监管事项清单、开展综合监管检查,建立并定期维护本部门执法人员库,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置。 三、监管内容 (一)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内容。 主要是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以及执行相关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具体包括: (1)经营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处置单位是否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标识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设施、场所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相应识别标志,标志样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3)管理计划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计划内容是否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是否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有重大改变时是否及时申报。 (4)排污许可制定执行情况。是否取得排污许可,是否落实相关要求。 (5)申报登记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是否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转移、运输、接收危险废物,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和遗弃危险废物行为。转移危险废物是否按规定在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上创建联单,是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收单位栏目,转移联单是否保存齐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是否按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8)贮存设施环境管理情况。主要检查贮存设施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是否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如实记录贮存情况,贮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超期是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9)处置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检查处置设施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是否按要求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结果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对于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还需检查服役期届满后是否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永久性标记。 (10)运行环境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危险废物入厂时是否进行特性分析,是否定期对处置设施、检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11)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处置单位是否参照相关指南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台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是否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簿按规定保存相应年限。 (12)信息发布。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13)业务培训。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培训要求、计划对相关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内容。 主要是对危险废物资质许可、运输车辆与人员、运输过程管理及环境污染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具体包括: (1)从业资质。主要检查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是否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有效期、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运输车辆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符合车况、检验和维护等相关要求。驾驶员、押运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的从业资格,是否熟悉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2)运输车辆与设备情况。主要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运输标志,标志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易于识别。车辆是否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检查运输车辆的密封性,确保运输中不发生危险废物泄漏、扬散等情况,尤其是运输液态危险废物车辆应具备良好防渗漏措施。 (3)运输过程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危险废物装载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超载、混装等现象,装卸过程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是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运输台账,如实记录运输时间、路线、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接收单位等信息,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保存齐全。 (4)应急管理。主要检查运输单位是否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涵盖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场景,是否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记录是否完整,通过演练是否有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监管制度 (一)“一业一册”告知制度。 1.编制主体。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共同编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规经营指南》(附件1),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考开展合规自查,后续结合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2.核心内容。经营许可证管理、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台账和申报制度、转移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利用处置设施管理、运行环境管理、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信息发布、业务培训、安全生产。 3.发放方式。通过政务网、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推送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二)“一业一单”检查清单(附件2)。制定检查事项清单,统一检查项目、内容、方式,明确责任部门,后续结合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三)“一业一查”监管手册(附件3)。制定监管流程图,后续结合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1.监管流程 (1)启动阶段:生态环境部门每年2月底前牵头制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检查工作方案,通过监管平台推送任务至交通运输部门。 (2)实施阶段:联合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开展现场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3)处置阶段:联合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导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监管部门实施后续监管及处置工作。 2.监管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行政检查,并各自依据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分类管理。 1.分类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实施极高风险(Ⅰ级)、高风险(Ⅱ级)、中等风险(Ⅲ级)、低风险(Ⅳ级)四级分类监管。 2.差异化监管。对极高风险(Ⅰ级)、高风险(Ⅱ级)单位,开展联合检查不超过2次/年。对中等风险(Ⅲ级)、低风险(Ⅳ级)单位,开展联合检查至少1次/年。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计划。每年2月底前,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按照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对象类型及检查覆盖率,依据风险管理原则,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联合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各级联合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二)优化再造流程。推行“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模式,对同一经营单位的多部门检查合并进行,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三)建立协同机制。建立违法线索移交制度,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同步反馈。依据案情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四)建设应用场景。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搭建“综合监管一件事”危险废物综合监管模块,实现检查任务线上派发、执法记录实时上传,检查结果一键生成报告,同步公示至“信用宁夏”平台。 六、问题处置 (一)处理处置。对被检查单位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结果运用。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对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提高检查频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规经营指南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一业一单”检查清单       3.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一业一查”监管手册 附件1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规经营指南 一、经营许可证管理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3)核准经营类别; (4)核准经营规模; (5)有效期限; (6)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1.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2.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重点提示 1.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4.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违反该规定的,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标识制度 (一)容器及包装物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危险废物相关场所的识别标志。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重点提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管理计划制度 (一)管理计划内容。 1.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描述清晰。 2.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依据充分,且提出减少产生量措施。 3.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描述准确,且提出降低危害性措施。 4.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描述清晰。 (二)管理计划备案。 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重点提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许可制度 (一)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按照技术规范对工业固体废物提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符合许可证要求,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重点提示 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台账和申报制度 (一)信息系统申报台账。 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重点提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转移制度 (一)转移联单运行。 按照实际接收、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利用处置能力核实。 利用、处置过程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重点提示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七、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制度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危险废物相关篇章或有危险废物专门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应包含: 1.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2.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3.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4.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三)开展应急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参加演练人员应熟悉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应急演练后应作相关记录,内容包含: 1.详细的演练计划 2.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3.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重点提示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贮存设施环境管理 (一)“三同时”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二)危险废物贮存要求。 1.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要求,按照危害特性分类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具备防渗漏功能或采取相应措施等。 2.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容器有关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等。 3.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有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 4.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监测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 5.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重点提示 1.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一)“三同时”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二)运行环境管理。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 (三)开展环境监测。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 (四)污染防治措施。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五)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如: 1.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具有证明材料。 2.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并具有证明材料。 重点提示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运行环境管理 (一)危险废物特性分析。 1.在入场时应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2.在利用处置前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如在焚烧危险废物前,对危险废物的热值、含氯量、含硫量、重金属含量等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 (二)设施设备维护。 1.经营单位需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和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2.经营单位需定期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且检测精准。 十一、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一)管理台账记录。 经营单位应建立经营管理台账,涵盖危险废物详细分析记录、接收记录、利用处置记录、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不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除外)、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9项内容,且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数据准确。 (二)信息系统申报经营情况。 企业需按要求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情况,数据真实可靠,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资料保存。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当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 重点提示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二、信息发布 (一)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或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 重点提示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业务培训 (一)开展培训。 1.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 2.参加培训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较熟悉。 十四、安全生产 (一)制度执行。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重点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附件2 附件3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电话:0951-5160971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zzqgfc@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关于《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的解读 如果您无法在线预览PDF文件,则可以 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预览 或 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预览 或 下载此 PDF文件 $(document).ready(function () { var content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5〕10号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建设和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监管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19号)要求,现将《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监管制度,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二、监管部门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牵头建立监管事项清单,建立并定期维护监管对象库和本部门执法人员库,制定实施综合监管实施细则和年度检查计划,通过宁夏“互联网+监管”平台对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置。   (二)交通运输部门。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督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危险废物运输综合监管。配合建立监管事项清单、开展综合监管检查,建立并定期维护本部门执法人员库,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置。   三、监管内容   (一)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内容。   主要是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以及执行相关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具体包括:   (1)经营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处置单位是否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标识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设施、场所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相应识别标志,标志样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3)管理计划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计划内容是否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是否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有重大改变时是否及时申报。   (4)排污许可制定执行情况。是否取得排污许可,是否落实相关要求。   (5)申报登记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是否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转移、运输、接收危险废物,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和遗弃危险废物行为。转移危险废物是否按规定在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上创建联单,是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收单位栏目,转移联单是否保存齐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是否按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8)贮存设施环境管理情况。主要检查贮存设施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是否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如实记录贮存情况,贮存期限是否超过一年,超期是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9)处置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检查处置设施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是否按要求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结果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对于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还需检查服役期届满后是否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永久性标记。   (10)运行环境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危险废物入厂时是否进行特性分析,是否定期对处置设施、检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11)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处置单位是否参照相关指南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台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是否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簿按规定保存相应年限。   (12)信息发布。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13)业务培训。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培训要求、计划对相关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内容。   主要是对危险废物资质许可、运输车辆与人员、运输过程管理及环境污染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具体包括:   (1)从业资质。主要检查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是否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有效期、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运输车辆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符合车况、检验和维护等相关要求。驾驶员、押运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的从业资格,是否熟悉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2)运输车辆与设备情况。主要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运输标志,标志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易于识别。车辆是否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检查运输车辆的密封性,确保运输中不发生危险废物泄漏、扬散等情况,尤其是运输液态危险废物车辆应具备良好防渗漏措施。   (3)运输过程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危险废物装载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超载、混装等现象,装卸过程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是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是否建立危险废物运输台账,如实记录运输时间、路线、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接收单位等信息,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保存齐全。   (4)应急管理。主要检查运输单位是否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涵盖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场景,是否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记录是否完整,通过演练是否有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监管制度   (一)“一业一册”告知制度。   1.编制主体。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共同编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规经营指南》(附件1),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考开展合规自查,后续结合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2.核心内容。经营许可证管理、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台账和申报制度、转移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利用处置设施管理、运行环境管理、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信息发布、业务培训、安全生产。   3.发放方式。通过政务网、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推送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二)“一业一单”检查清单(附件2)。制定检查事项清单,统一检查项目、内容、方式,明确责任部门,后续结合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三)“一业一查”监管手册(附件3)。制定监管流程图,后续结合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1.监管流程   (1)启动阶段:生态环境部门每年2月底前牵头制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检查工作方案,通过监管平台推送任务至交通运输部门。   (2)实施阶段:联合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开展现场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3)处置阶段:联合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导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监管部门实施后续监管及处置工作。   2.监管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行政检查,并各自依据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分类管理。   1.分类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实施极高风险(Ⅰ级)、高风险(Ⅱ级)、中等风险(Ⅲ级)、低风险(Ⅳ级)四级分类监管。   2.差异化监管。对极高风险(Ⅰ级)、高风险(Ⅱ级)单位,开展联合检查不超过2次/年。对中等风险(Ⅲ级)、低风险(Ⅳ级)单位,开展联合检查至少1次/年。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计划。每年2月底前,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按照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对象类型及检查覆盖率,依据风险管理原则,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联合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各级联合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二)优化再造流程。推行“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模式,对同一经营单位的多部门检查合并进行,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三)建立协同机制。建立违法线索移交制度,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同步反馈。依据案情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四)建设应用场景。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搭建“综合监管一件事”危险废物综合监管模块,实现检查任务线上派发、执法记录实时上传,检查结果一键生成报告,同步公示至“信用宁夏”平台。   六、问题处置   (一)处理处置。对被检查单位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结果运用。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对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提高检查频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规经营指南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一业一单”检查清单         3.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一业一查”监管手册   附件1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规经营指南   一、经营许可证管理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3)核准经营类别;   (4)核准经营规模;   (5)有效期限;   (6)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1.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2.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重点提示   1.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4.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违反该规定的,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标识制度   (一)容器及包装物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危险废物相关场所的识别标志。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重点提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管理计划制度   (一)管理计划内容。   1.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描述清晰。   2.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依据充分,且提出减少产生量措施。   3.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描述准确,且提出降低危害性措施。   4.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描述清晰。   (二)管理计划备案。   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变更相关备案内容。   重点提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许可制度   (一)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按照技术规范对工业固体废物提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符合许可证要求,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重点提示   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台账和申报制度   (一)信息系统申报台账。   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重点提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转移制度   (一)转移联单运行。   按照实际接收、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利用处置能力核实。   利用、处置过程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重点提示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七、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制度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危险废物相关篇章或有危险废物专门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应包含:   1.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2.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3.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4.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三)开展应急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参加演练人员应熟悉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应急演练后应作相关记录,内容包含:   1.详细的演练计划   2.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3.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重点提示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贮存设施环境管理   (一)“三同时”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二)危险废物贮存要求。   1.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要求,按照危害特性分类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具备防渗漏功能或采取相应措施等。   2.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容器有关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等。   3.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有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   4.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监测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   5.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重点提示   1.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一)“三同时”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全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验收期限内。   (二)运行环境管理。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   (三)开展环境监测。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且近一年内按照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执行标准。   (四)污染防治措施。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五)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如:   1.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具有证明材料。   2.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并具有证明材料。   重点提示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运行环境管理   (一)危险废物特性分析。   1.在入场时应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2.在利用处置前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如在焚烧危险废物前,对危险废物的热值、含氯量、含硫量、重金属含量等相关参数进行分析并记录结果)。   (二)设施设备维护。   1.经营单位需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和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且运行正常。   2.经营单位需定期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且检测精准。   十一、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一)管理台账记录。   经营单位应建立经营管理台账,涵盖危险废物详细分析记录、接收记录、利用处置记录、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不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除外)、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9项内容,且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数据准确。   (二)信息系统申报经营情况。   企业需按要求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情况,数据真实可靠,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资料保存。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当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   重点提示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二、信息发布   (一)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当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或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   重点提示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业务培训   (一)开展培训。   1.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   2.参加培训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较熟悉。   十四、安全生产   (一)制度执行。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重点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附件2   附件3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电话:0951-5160971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zzqgfc@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关于《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细则》的解读   "; console.log(content); if(content.length>0){ jQuery("#textcon").show(); jQuery("#pdfcon").hide(); }else{ jQuery("#pdfcon").show(); jQuery("#textcon").hide(); } })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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