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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5〕11号 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更好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建议和参谋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统一建设、规范适用、动态管理的原则设立专家库,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按照专业领域分为规划、财务、科技、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声环境、土壤环境、农村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金属、环境风险、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工程、环境执法、环境督察、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及其他。 第五条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行政审批局)组织的各类评估、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专家人选。 第二章  专家聘任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国内外、区内外的相关情况和最新动态; (三)熟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可不受专业技术职称限制;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及评估、评审工作,年龄原则上在62周岁(不含62岁)以下。领域内具备较强专业技术的专家,在库年龄可适当延长; (六)本人自愿,并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定向邀请方式。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在职工作人员符合专家库入选条件的,在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可申请入库;单位推荐人选,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第八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表,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二)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三)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及获奖等情况; (四)专家承诺书。 申请人对申请内容及其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组织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广泛征求、采纳各单位意见后,提请厅务会研究审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使用部门应于每次评估、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进行信用评价。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评估、评审过程中把关不严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 (二)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按应承要求参加评估、评审工作2次及以上; (三)与被评估、评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估、评审公正性,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 (四)泄露在评估、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五)获取专家咨询费以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 (六)本人主动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及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二条 参加评估、评审工作的专家人选,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评审的技术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法开展技术咨询,根据分工与要求,独立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咨询服务活动合法合规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职人员承担技术咨询工作的,需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对参加的技术咨询工作应当认真对待,提前阅研技术评估工作的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与评审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参与技术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成员参加被评审项目;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3.所在单位牵头或者参与编制该项目文件的(退休人员除外);4.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生态环境系统的评估、评审活动,不得领取任何报酬,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系统外的评估、评审获得的劳务报酬应如实进行申报。 第四章  专家工作经费与待遇 第十六条 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由各专家使用部门、单位依据需求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专家承担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任务所发生的应报销费用,由使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或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有关依据支付。 第十八条 专家执行指派任务期间工伤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办发〔2021〕9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专家入库申请表       2.专家承诺书       3.专家信用评价表 附件1 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彩色2寸) 出生日期 民族 健康状况 学历 职务 技术职称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是否在职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职业资格证书(如有请填证书名称及管理号) 行业领域 (限填八项)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分类) 专业领域 (限选三项) □规划□财务□科技□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 □应对气候变化□声环境□土壤环境□农村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和化学品□重金属□环境风险□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工程 □环境执法□环境督察□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其他 熟悉的区域(限选三项)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宁东 个人简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主要成果、不超过500字)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专家承诺书 入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我将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专家库各项规章制度,作出如下承诺: 一、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在评估、评审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受任何权势、利益主体和人情的左右,科学、公正地提供咨询;与项目单位或者评估、评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科学严谨,谨言慎行。评估、评审前认真研读评估、评审材料并严格把关;在规定的期限提出评估、评审意见,意见明确、具体,并对所提意见负责,发表的意见不代表任何单位及部门意见;不对外泄露尚未公开的评估、评审信息和商业秘密。 三、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收取项目单位或者评估、评审机构或个人等利益相关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不参加利益相关方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不在利益相关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专家信用评价表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评估、评审工作。 是□否□ 二、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参与评估、评审工作。 是□否□ 三、与项目单位或者评估、评审机构或个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 是□否□ 四、泄漏在评估、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是□否□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    话:0951-5160985 传    真:0951-5160988 邮    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解读 如果您无法在线预览PDF文件,则可以 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预览 或 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预览 或 下载此 PDF文件 $(document).ready(function () { var content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5〕11号   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更好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建议和参谋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统一建设、规范适用、动态管理的原则设立专家库,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按照专业领域分为规划、财务、科技、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声环境、土壤环境、农村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金属、环境风险、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工程、环境执法、环境督察、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及其他。   第五条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行政审批局)组织的各类评估、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专家人选。   第二章  专家聘任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国内外、区内外的相关情况和最新动态;   (三)熟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可不受专业技术职称限制;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及评估、评审工作,年龄原则上在62周岁(不含62岁)以下。领域内具备较强专业技术的专家,在库年龄可适当延长;   (六)本人自愿,并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定向邀请方式。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在职工作人员符合专家库入选条件的,在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可申请入库;单位推荐人选,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第八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表,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二)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三)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及获奖等情况;   (四)专家承诺书。   申请人对申请内容及其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组织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广泛征求、采纳各单位意见后,提请厅务会研究审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使用部门应于每次评估、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进行信用评价。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评估、评审过程中把关不严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   (二)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按应承要求参加评估、评审工作2次及以上;   (三)与被评估、评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估、评审公正性,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   (四)泄露在评估、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五)获取专家咨询费以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   (六)本人主动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及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二条 参加评估、评审工作的专家人选,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评审的技术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法开展技术咨询,根据分工与要求,独立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咨询服务活动合法合规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职人员承担技术咨询工作的,需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对参加的技术咨询工作应当认真对待,提前阅研技术评估工作的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与评审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参与技术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成员参加被评审项目;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3.所在单位牵头或者参与编制该项目文件的(退休人员除外);4.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生态环境系统的评估、评审活动,不得领取任何报酬,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系统外的评估、评审获得的劳务报酬应如实进行申报。   第四章  专家工作经费与待遇   第十六条 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由各专家使用部门、单位依据需求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专家承担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任务所发生的应报销费用,由使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或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有关依据支付。   第十八条 专家执行指派任务期间工伤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办发〔2021〕9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专家入库申请表         2.专家承诺书         3.专家信用评价表   附件1   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彩色2寸)   出生日期   民族   健康状况   学历   职务   技术职称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是否在职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职业资格证书(如有请填证书名称及管理号)   行业领域   (限填八项)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分类)   专业领域   (限选三项)   □规划□财务□科技□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   □应对气候变化□声环境□土壤环境□农村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和化学品□重金属□环境风险□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工程   □环境执法□环境督察□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其他   熟悉的区域(限选三项)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宁东   个人简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主要成果、不超过500字)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专家承诺书   入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我将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专家库各项规章制度,作出如下承诺:   一、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在评估、评审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受任何权势、利益主体和人情的左右,科学、公正地提供咨询;与项目单位或者评估、评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科学严谨,谨言慎行。评估、评审前认真研读评估、评审材料并严格把关;在规定的期限提出评估、评审意见,意见明确、具体,并对所提意见负责,发表的意见不代表任何单位及部门意见;不对外泄露尚未公开的评估、评审信息和商业秘密。   三、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收取项目单位或者评估、评审机构或个人等利益相关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不参加利益相关方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不在利益相关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专家信用评价表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评估、评审工作。   是□否□   二、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参与评估、评审工作。   是□否□   三、与项目单位或者评估、评审机构或个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   是□否□   四、泄漏在评估、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是□否□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    话:0951-5160985   传    真:0951-5160988   邮    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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