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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撤销准予叶青律师执业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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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 叶青: 你于2012年8月16日经本机关核准取得的律师执业许可(宁司审发〔2012〕30号,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210727824),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撤销准予你的律师执业许可决定,并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var fj = ''; if(fj==''||fj==null){ $("#fj").css('display','n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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