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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停止使用原《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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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全区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的通知》(宁司通〔2021〕36号)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已全面启用,原《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于2022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再持原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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