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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征集2026年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宁夏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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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ord">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征集2026年宁夏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函》要求,现就2026年度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有项目申报意愿的各类组织(含各级民政部门、各类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或个人,聚焦民政重点领域进行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集范围 (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 (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老旧标准拟修订、废止的。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优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 三、地方标准征集范围 申报的项目应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宁夏地方标准相协调,避免交叉重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现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可参考附件8、9,或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查询。申报的地方标准应聚焦民政领域工作,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特别要与我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符合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地理特点等,在我区范围内具有广泛规范性、指导性和引领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具有宁夏特色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农村养老、精神慰藉服务、特色旅居养老、“塞上乐龄大学”等方面标准; (二)与宁夏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地理分布等情况紧密联系的困境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关爱保护和权益保障方面(如山区留守儿童走访、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家庭支持、监护评估、收养家庭评估等)等方面标准; (三)具有宁夏本地特色的慈善募捐、慈善组织监管、慈善组织培育发展、社区慈善等方面标准; (四)具有宁夏本地特色的社会组织监管培育、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一老一小”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运营管理等方面标准; (五)具有宁夏特色的社会救助领域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救助、综合帮扶等,具有宁夏特色的区域性救助中心服务管理标准; (六)具有宁夏特色的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标准; (七)具有宁夏特色的殡葬服务方面标准; (八)具有宁夏特色的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婚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宁夏本地文明简约婚礼流程、婚礼主持策划等)、婚姻家庭辅导、结婚登记户外颁证服务等标准; (九)具有宁夏特色的残疾人福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神卫生福利服务、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残疾人能力综合评估等方面相关标准等方面; (十)已发布实施的民政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或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应当申报地方标准修订的项目; (十一)经集中复审,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申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1.提供标准草案稿(或修订稿)及编写说明; 2.申报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的,填写《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申报民政国家标准项目的,按照标准类型分别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4) 3.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请按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提供标准体系表、预研材料等申报材料; 4.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民政厅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的意见或者相关团体的意见。 5.拟申报的养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优先推荐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附件5)中的待制定标准,与其中已发布或制定中的标准相同或接近的项目不予上报。 (二)申报地方标准的: 1.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层级(属于全国范围内或全国某行业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不在地方标准申报范围,可申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2025年版)》要求,地方标准为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现阶段,民政领域地方标准严格限定在受饮食、节日风俗、居住环境、文化交流等特殊风俗习惯影响的特色城乡治理、文化保护范围之内。 2.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制定地方标准。 3.填写2026年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6)、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7)(纸质版)一式三份。 (三)地方标准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立项: 1.地方标准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 2.地方标准中规定了应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 3.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 4.地方标准制定特定的检验、认证、评估机构和制定特定的品牌、商标、供应商、原产地的; 5.地方标准在无依据情况下,规定行政许可性质要求的; 6.地方标准用于约束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内部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的。 (四)为提高立项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申报主体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在申请立项的同时形成《标准草案(初稿)》,并与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充分沟通。 (五)申报主体请于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前相关申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政策法规处,注明申报的标准层级,由民政厅组织在本行业当前标准体系框架下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原则进行评估、遴选后,统一向民政部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申报。逾期未报或材料不齐、未签字或盖章的不予受理,无特殊情况年内不再增补立项计划。 附件:1.2026年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指南       2.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4.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5.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       6.2026年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7.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8.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宁夏地方标准目录       9.民政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黄玉柱;联系电话:0951-5915527;邮箱地址:nxmztbzh@163.com) var hasFJ='附件1.2026年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指南.docx附件2.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docx附件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x附件4.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x附件5.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025版).wps附件6.2026年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wps附件7.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wps附件8.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宁夏地方标准目录.et附件9.民政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et'; if(hasFJ!=''){ var FJarr=hasFJ.split("") document.write('附件下载:'); for(var i=1;i"+FJarr[i-1]+""); } document.write(''); } var tbtp = '附件1.2026年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指南.docx附件2.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docx附件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x附件4.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x附件5.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025版).wps附件6.2026年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wps附件7.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wps附件8.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宁夏地方标准目录.et附件9.民政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et'; if(tbtp==''||tbtp==null){ $("#fj").css('display','n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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