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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印发《宁夏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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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ord">各市、县(区)民政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局)、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福利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民政部、中央政法委等21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民发〔2024〕35号)和我区印发的《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宁民发〔2024〕107号)工作安排,经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将《宁夏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第二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的通知》(民函〔2026〕21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中共宁夏区委政法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儿工委办 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5月26日 宁夏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第二版) 服务类别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宁夏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 幼有所育 1 0-6岁流动儿童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1)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为居住地0-6岁流动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1次)免费健康检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 (2)对3岁以下流动儿童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3 (3)对适龄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4 3-6岁流动儿童 学前教育服务 (4)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家庭经济困难在园流动儿童每年减免1500元保教费,补助生活费900元,由财政直接补助给幼儿园,幼儿园收费高出财政减免补助部分,由家长承担。 自治区教育厅 5 流动人口中计划怀孕的夫妇 优孕优生服务 (5)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可在居住地享受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学有所教 6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服务 (6)保障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流动儿童入学,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免除学杂费。 自治区教育厅 7 (7)免费为流动儿童提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服务类别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宁夏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 学有所教 8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服务 (8)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补助,小学寄宿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625元;初中寄宿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750元。 自治区教育厅 9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9)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 10 (10)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流动儿童提供国家助学金,由各地各校按照《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标准范围内执行。 11 (11)为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免除学杂费。 12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2)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流动儿童提供国家助学金,由各地各校按照《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标准范围内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13 (13)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流动儿童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为戏曲表演专业(即戏曲表演、戏剧表演、曲艺表演、木偶与皮影表演及制作、戏曲音乐、民族音乐与舞蹈专业)学生每年6000元,其他专业学生每年2000元,学费高出财政补助部分,由学生承担。 14 (14)为符合条件的宁夏山区九县(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流动儿童落实“两免一补”政策,每年免收800元住宿费、400元课本费,补助500元生活费。 服务类别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宁夏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 病有所医 15 流动儿童及其父母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5)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为流动儿童及其父母在常住地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16 流动儿童 医疗保障服务 (16)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区内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自治区医保局 17 (17)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纳入宁夏“明天计划”项目,给予医疗康复救助。 自治区民政厅 18 流动儿童或者其父母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18)对明确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本地常住患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建立或者补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 (19)对贫困患者提供门诊治疗补助;对在管患者进行随访、用药指导;对高风险患者进行管理指导;对患者家属开展护理教育。 (20)对符合条件的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的流动儿童或者其父母,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 住有所居 19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公租房保障 (21)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持续推进高效办成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22)鼓励公租房存量房源较多的市县,结合实际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将更多的符合条件流动儿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弱有所扶 20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23)严格落实孤儿养育津贴“跨省通办”制度,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流动儿童,及时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纳入保障范围。 (24)对流动儿童中享受孤儿养育津贴低于自治区现行标准的部分予以补差发放。 自治区民政厅 服务类别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宁夏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 弱有所扶 21 符合社会救助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社会救助保障 (25)符合条件的宁夏户籍流动儿童可向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6)流动儿童及其家庭陷入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向急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自治区民政厅 22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27)为符合条件的0-6岁流动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 23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28)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免费教育。 (29)对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流动残疾儿童,纳入随班就读;重度残疾的实行送教上门,并纳入相关保障体系。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残联 24 (30)为3-17岁流动适龄残疾儿童提供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康复与教育融合救助服务。 (31)为流动残疾儿童所在学校按照每个残疾儿童7000元/生·年下达公用经费,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25 (32)对流动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 26 残疾儿童家庭无障碍改造 (33)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参照“宁夏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民政厅 27 残疾人两项补贴 (34)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工作,指导符合条件流动儿童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自治区民政厅 服务类别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宁夏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 发展保障 28 流动儿童 监护支持干预服务 (35)对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36)对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开展监护评估。 (37)流动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依法开展处置、训诫,并责令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8)开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专项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打拐”、打击“性侵”、打击“黄赌”、维护校园安全及周边秩序整治等专项行动,做深做实家暴告诫、护学岗、防范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专门学校建设、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等工作。 (39)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 (40)推动基层单独或联合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妇联 29 心理健康服务 (41)实施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项目,对流动儿童开展抑郁症筛查和心理健康核心知识调查,及时干预诊治抑郁症阳性症状儿童。 (42)开展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科普知识宣传。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教育厅 30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43)清理网络涉流动儿童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开展“花儿向阳开”、“E法护未来”等活动。 (44)为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 (45)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运动游戏、精神陪伴等服务。 (46)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的广电宣传矩阵,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服务类别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宁夏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 发展保障 31 流动儿童 城市融入 (47)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放开稳定住所、稳定职业、近亲属投靠、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等城镇落户限制,全面清理在户籍迁移过程中的“玻璃门”“暗门槛”问题,确保全区城镇落户“零门槛”。 (48)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流动人口网上自助登记、居住证网上申领、“电子居住证”全区共享互认,保障我区城镇非户籍人口同等享受社会公共服务政策。 自治区公安厅 32 (49)优化校园周边公交线路布局,持续优化途经学校区域的公交线路,加密高峰时段班次。 (50)灵活调整上下学运营时间,科学设定发车时间和停靠站点,减少非必要停靠,有效缩短学生通勤时间。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33 (51)常态化开展就业援助,依托“宁好就业”综合服务平台,采用“大数据+铁脚板”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父母,及时开展就业援助,提供“1131”精准就业帮扶。 (52)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和“技能宁夏”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父母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相应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6000元培训补贴。 (53)流动儿童的父母,有单位的应当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我区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宁夏户籍居民可在户籍地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换畅通无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34 (54)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广泛征集流动儿关爱服务项目,支持有能力条件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向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自治区民政厅 var hasFJ=''; if(hasFJ!=''){ var FJarr=hasFJ.split("") document.write('附件下载:'); for(var i=1;i"+FJarr[i-1]+""); } document.write(''); } var tbtp = ''; if(tbtp==''||tbtp==null){ $("#fj").css('display','n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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