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 自治区科技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联合制定了《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国科发资〔2025〕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25〕4号)等政策文件要求,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开展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宁科贷”),为规范“宁科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由自治区和有关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或有关单位出资共同设立,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开展“宁科贷”业务及补偿贷款本金损失。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安排相应资金,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合作单位出资额度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
第三条 “宁科贷”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单位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相关部门及单位管理职责如下: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完善“宁科贷”管理办法;提出自治区本级“宁科贷”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合作单位;委托托管机构承担“宁科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监督合作单位、合作银行及托管机构在“宁科贷”业务中的履职情况;牵头审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负责“宁科贷”业务绩效评价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安排自治区本级“宁科贷”年度资金预算;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审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组织开展“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主要职责:指导合作银行健全科技金融工作机制,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配合自治区科技厅指导合作银行合规开展“宁科贷”业务;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数据统计监测。
合作单位主要职责:协调安排本地区(单位)“宁科贷”年度资金预算,及时补充资金池确保业务正常运行;审核推荐贷款企业;协助合作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受理审核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提出补偿建议;协助合作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追偿;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及过程管理等。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健全与“宁科贷”业务相适应的制度机制,规范开展“宁科贷”业务;开展贷后管理并按时报送贷后管理报告;负责不良贷款追偿处置和获得补偿后的资金返还;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及过程管理。
托管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以及业务运行管理、统计分析、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与合作银行、合作单位签署“宁科贷”业务合作协议,指导合作银行和合作单位规范开展“宁科贷”业务;配合对“宁科贷”业务进行过程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额度
第五条 申请“宁科贷”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二)开展了科技创新活动,且科技创新条件应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纳入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或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2.纳入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上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
3.上年或本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宁夏赛区)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企业。
(三)企业申请“宁科贷”前二十四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申请时不在环保、消防、市场监管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影响期内,未处于限制承担科技项目等科研失信惩戒期;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宁科贷”支持企业首次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续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同期不得申请多笔“宁科贷”。对“宁科贷”支持超过5次的企业,合作银行应通过商业贷款接续支持等方式,逐年降低该企业“宁科贷”贷款金额。
第七条 “宁科贷”在贷企业申请续贷或展期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给予一年续贷或展期缓冲,缓冲年度续贷金额不得高于前次贷款金额。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缓冲政策。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运作方式
第八条 托管机构开设“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单位风险补偿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产生的利息纳入“宁科贷”资金池统一管理,相关业务经费从自治区有关科技项目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宁科贷”业务需要,适时发布合作银行征集通知,按照“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择优选择”方式,确定合作银行。
第十条 “宁科贷”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机构或独立团队从事科技金融服务。
(二)具有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运行机制。
(三)业务网点或服务范围能够覆盖自治区全域。
第十一条 鼓励各市县(区)、开发区等开展“宁科贷”业务。有意愿参与并具备出资能力的地区(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后,确定为合作单位。
第十二条 “宁科贷”风险补偿标准。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单位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4∶4∶2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贷款次数超过5次的企业,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单位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3∶3∶4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
第十三条 “宁科贷”业务年度整体补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池余额的35%时,暂停新增业务,由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以合作单位资金池(含自治区配套)为限,合作单位及自治区科技厅承担风险补偿有限责任。
第十四条 各合作单位应建立资金池补充机制,当年补偿的资金列入下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充,自治区科技厅统筹部门项目资金给予配套。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填写“宁科贷”申请书,并上传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