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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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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external">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决定开展2026年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为: (一)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二)违规乱收费。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取保证金、逾期退还保证金。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牵头组织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安局及市场监管局共同参与,按照“标准统一、三级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对2025年度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托“宁夏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系统”开展专项整治。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相关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2026年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5〕5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行政检查审批表》见附件3),实行采购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6月开始,至2026年12月底结束。具体阶段工作安排如下: (一)确定名单。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市、县(区)财政局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本辖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全区执业数据信息,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合理确定、统筹分解“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和“五年一查”代理机构名单(附件2),开展检查工作。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代理机构自查。各级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附件4),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相关财政部门报送其2025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附件9)及项目收费情况(附件10)。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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