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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政策——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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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本汇编旨在方便经营主体更好地知悉、理解和查询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一、文化旅游产业
(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文产专项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引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管理规范”原则。支持在我区范围内,自治区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范围包括:
1.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自治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对自治区级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项目予以支持,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2.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自治区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自治区设立西藏文化产业基金、成立西藏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予以支持。对上市、挂牌文化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3.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予以支持。对我区国家级和地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予以支持,对文化内容创意孵化生产、民族手工艺产品研发设计制作项目、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4.推动文化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商贸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数字化建设、开发文化旅游项目等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
5.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予以支持,对大型文化活动、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予以支持。
6.支持影视产业发展。支持影视(动漫)产业化运作、拍摄、制作、展示等项目,支持非公益性大型原创演艺项目。
7.支持大学生文化类“双创”产业项目。
8.其他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
文产专项实行项目化管理,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为主,项目补助、转制补助、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为辅,突出绩效奖励和事后补助。
1.以奖代补。对经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事后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项目补助。对成熟度高、成长性好的文化资源研发项目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额的一半,并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为提高财政资金的绩效性,提倡进行事中或事后补助,且事前其他项目渠道资金未予落实的,不予审核确定补助。
3.转制补助。对自治区确定的转企改制文化单位,经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支持的项目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财务咨询等中介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确定支持的项目,所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当年项目保费总额的一半,并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5.贷款贴息。对经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因项目发生的利息,按规定享受西藏特殊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6.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执行期限: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5年。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科教〔2021〕47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财政厅科教处,0891-6284402
(二)旅游发展资金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旅游发展资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公共服务提升、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业转型升级融合发展、旅游消费促进等。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1)旅游公共服务提升。包括优化旅游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场所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完善多语种标识,强化旅游应急救援服务和旅游惠民便民服务。
(2)旅游宣传推广。包括西藏整体文化旅游形象国(境)内外宣传推广活动,宣传推介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以及公益旅游等专项宣传推广和旅游宣传品制作等。
(3)旅游业转型升级融合发展。包括支持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支持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康养旅游、休闲度假旅游、非遗旅游等旅游业态发展,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和旅游业产品创新等。
(4)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包括消费促进活动、季节性和区域性旅游宣传促销以及客源市场拓展等项目。与旅游消费相关的数据监测分析、公共服务提升等。
(5)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2.除上述支出范围外,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旅游发展资金还可以支持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干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完善项目。支持打造旅游名县。支持国家级文旅产业发展示范区、休闲城市、消费试点等创建奖励。“冬游西藏”“本地游”等市场促进补助。支持旅游市场开发与监管,贷款贴息、旅游规划编制、政策研究、人才培训等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事项。
3.旅游发展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我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相关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直接补助企业。
在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时,应同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不得交叉重复安排。
执行期限:旅游发展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期限,根据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项目资金政策及自治区旅游发展有关政策确定。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藏财科教(2024)42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0891-6284405
二、清洁能源产业
(一)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保障性并网项目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结合各地(市)新能源消纳空间及并网条件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全区上一年度最大电力负荷增量的25%安排新增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经电网企业核定弃光率超过上一年度全区平均弃光率的地(市)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规模。支持电网末端地区建设适度规模的保障性并网项目。
市场化并网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能源发展规划或自治区重大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满足并网消纳条件。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和外送清洁能源基地项目,通过培育增量负荷、规模化外送消纳,支持全额自发自用的市场化并网项目。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市场化并网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及可行性负属地责任,并会同相关电力企业每年底提出次年保障消纳评估意见,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全国最高弃光率。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滚动纳入项目库,入库项目由地(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一)完善和明确上网电价政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拉大峰谷价差,明确内需光伏和储能项目上网指导电价。自发自用增量负荷离网光伏项目电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自发自用增量负荷并网光伏项目电价由供需双方、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外送光伏项目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送、受端市场协商确定,主要通过受端市场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倒推计算,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
(二)建立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除10万千瓦(含)以内自带负荷的市场化并网项目可直接配置外,其余配套接入抽水蓄能、水电站等光伏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地(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编制竞争配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配置结果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竞配工作程序为:发布公告→企业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评选→公示公布→组织实施。竞配公告、资格审查、综合评选、公示公布均在地(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申报企业应按要求报送资料,一个企业集团只能以一个投资主体身份参加申报;配置确定的资源开发主体需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开发协议,明确项目开工和投产时限。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未按期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企业,执行惩戒机制,纳入不良信用名单。
(三)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稳妥推进光伏等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要求。能源监管机构核定全区光伏发电项目年度保障收购小时数,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内的电量由电网企业通过购售电合同结算,对增配储能的项目适当予以倾斜,鼓励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通过市场交易消纳。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藏发改能源〔2023〕42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能源局新能源处,6836145
(二)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地热资源调查和评价,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适宜性、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进行总体评价,以地热田为单元确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在此基础上,按照地热产业发展高效利用、规模化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引入企业开展后续勘查和开发利用工作。
2.稳步推进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地热能发电与其他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发展。重点推动当雄县“地热+N”清洁能源示范基地、谢通门县卡嘎-查布地热田梯级利用示范基地、噶尔县朗久地热梯级利用示范基地、那曲市色尼区多能互补基地、羊八井地热田清洁能源示范基地建设。
3.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备案管理。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对规模化(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供暖(制冷)和发电项目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供暖(制冷)和发电项目需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已投产运行的项目可直接到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发电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价格部门不予确认上网电价。地(市)级备案项目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备。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发改能源〔2024〕110号)
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能源局新能源处,6836145
三、绿色工业(一)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
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界定优势资源范围。我区优势资源是指清洁能源、矿产资源、旅游景观、中(藏)药材资源等方面的特色优势资源。
2.界定优势资源开发企业范围。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是指在我区从事以上方面资源开发、利用、加工、销售等并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本地企业。
3.界定入股资产范围。依法依规界定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群众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以土地补偿费量化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宗数、地类和面积,并将核定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开发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除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外,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现金方式入股。
4.明确入股资产途径方式。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区域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后,可以出租给优势资源开发企业使用,出租年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区域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统筹并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依规转为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由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以现金方式入股的,直接按照资金数额确定占股比例。
5.合理确定集体股权入股比例。优势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当地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土地补偿费或现金资产入股的,要根据不同的优势资源合理确定股比。土地补偿费股比原则上在5%-15%之间,享受固定股比分红,不能以转让、增资、扩建等理由改变股份比例;现金资产股比由当地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涉及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优势资源开发分红的,再分配比例由二者协商确定,但需向村集体倾斜,重点向搬迁移民倾斜。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22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处,0891-6340987
政策相关:https://www.xizang.gov.cn/zwgk/xxfb/zfwj/202301/t20230129_338998.html
(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分级登记制度。探矿权实行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两级出让登记制度。采矿权实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和地(市)自然资源局三级出让登记制度。自治区、地(市)级出让和登记权限原则上不得下放。
2.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自然资源厅负责登记自然资源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权限以外其他金属矿产,煤、高温地热(发电用),中低温地热(取暖洗浴用,除林芝市外)、矿泉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金属矿产。
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登记规定权限以外非金属矿产。
3.禁止出让矿种。禁止出让砷、汞、泥炭、砂金、砂铁、地热(医疗饮用)、可耕用粘土等矿产。
4.明确出让年限。探矿权出让登记年限为5年,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面积的20%。
采矿权根据开采规模、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明确出让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开采规模确定,大型矿山不超过3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
矿业权延续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探矿权达到相应勘查工作程度符合开采条件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转为采矿权。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24〕5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0891-6899588
竞争性出让矿种目录
序号
出让权限
矿种分类
矿产名称
备注
1
自然资源部
战略性矿产
包括石油、经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
锡、锑、钼、锂、钾盐等西藏优势矿种
2
自然资源厅
战略性矿产
铁、锰、铬铁、铜、铝土、金、镍、锆、铪、铌、钽、铍、铼、硼、煤炭(特殊煤)、钒、钛(金红石)、铟、锗、镓、萤石、磷等22种矿产
铜、铬铁、金、硼、铁(水泥生产原材料)等西藏优势矿种
西藏优势矿产
高温地热(发电用),中低温地热(取暖洗浴用,除林芝市外)、矿泉水等可再生优势矿种
3
各地(市)自然资源局
西藏优势矿产
中低温地热(取暖洗浴用)
仅林芝市试行
建筑、建工、石材、饰面、水泥生产等所需原材料
石灰石、花岗岩、大理石、砂石、石膏等建筑水泥原材料类矿产
主要涉及建筑、建工、石材、饰面、水泥生产等所需原材料
(三)加强矿业权管理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中标通知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可以继续办理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予以注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2.规范矿业权管理。区内国有已合作的矿业权,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合作股权由批准的国有矿山企业统筹管理。合作主体和行政主管单位要履行好监管职责,督促合作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勘查开采工作,未履行勘查开发义务的,将依法处置。
3.规范转让合作行为。区内国有矿业权,原则上不允许转让或合作。确需转让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矿业权竞争性方式公开转让。确需合作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批准的国有矿山企业统筹管理。非区内国有矿业权转让,需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非区内国有矿业权合作的,需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24〕6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0891-6899588
政策相关:https://www.xizang.gov.cn/zwgk/xxfb/zbwj/202405/t20240522_417899.html
(四)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实施规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建立上下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临规”企业培育库,加强帮扶指导,加快制造业项目投产纳规,推动规下企业“小升规”,稳住存量规上制造业企业“防退规”,鼓励三次产业中工业生产活动占比较大的企业纳入工业统计范围。充分发挥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规上制造业企业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入规”后持续发展。到2025年,规上工业企业达210家左右。
2.培育特色优质企业壮大。围绕特色优势资源,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科技型企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在清洁能源、优势矿产、高原轻工、绿色建材、通用航空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值亿元级、十亿元级、百亿元级的领航企业。充分发挥优质企业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中的中坚作用,组织参与装备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做强长板优势,补齐短板弱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每年遴选确定本行业产值靠前10名制造业企业,做优做实“管家”式帮扶,“一企一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藏绿工组发〔2023〕3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高新技术与节能环保处,0891-6198837
政策相关:
http://jxt.xizang.gov.cn/xzweb/detail?id=3056&channelId=9&categoryId=69
四、高原特色农牧产业
(一)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奖补条件及标准
序号
支持主体
支持方向
奖补条件
奖补标准
1
龙头企业
支持龙头企业创建
首次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龙头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0万元。
2
首次成功认定为自治区级龙头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
3
鼓励龙头企业扩大规模
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农畜产品标准化和规模化原材料生产基地、休闲农业基地等,且单次直接投资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按照直接投资金额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农畜产品加工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化分装线(形成固定资产)等,且单次直接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按照直接投资金额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
支持龙头企业提质增效
涉农主营业务收入(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报税申报表数据为准)较上一年度增幅超过20%以上、50%以上、100%以上。
分别按照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6
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市场
年度内,区外原材料、辅料进藏境内运费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区内产品出藏境内运费达到300万元以上。
分别按照实际产生运费50%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7
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
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
按年度总研发经费与年度研发经费增量合计数额10%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
成功认定为自治区级数字化转型、两化融合贯标龙头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
9
推广绿色有机发展
成功通过CAQS-GAP认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自检站(实验室)。
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
10
农畜产品获得国家有机认证,并取得证书。
按照每个认证产品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主体年累计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
引导龙头企业联农带农
成功认定为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
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0万元。
12
年度带动农牧户数量超过认定标准20%以上、50%以上、100%以上。
分别按照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13
专合社(联合社)
支持专合社(联合社)创建
首次成功认定为国家级专合社(联合社)。
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30万元。
14
首次成功认定为自治区级专合社(联合社)。
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15
支持专合社(联合社)提升效益
年度经营规模超过认定标准20%以上、50%以上、100%以上。
分别按照5万元、15万元、3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16
种植业,年度内“耕种防收”四个生产环节托管服务面积均达到2500亩以上、5000亩以上、1万亩以上。
分别按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17
养殖业,成功遴选成为牲畜养殖托管服务试点。
按照养殖主体在牲畜育肥期饲草料实际投入的15%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
支持专合社(联合社)转型升级发展
农畜产品获得国家有机认证,并取得证书。
按照每个认证产品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主体年累计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9
成功开办公司,且营收较原专合社(联合社)上年度营收增加20%以上、50%以上、100%以上。
分别按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20
家庭农场
支持家庭农场创建
首次成功认定为自治区级家庭农场。
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21
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化发展
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按实际销售收入5%的标准,给予奖补,年度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注:本若干举措奖补条件均以2024年为起始时间。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6321079
申报程序:详见通知
(二)推动农畜产品加工业规模化、特色化、标准化、绿色化、数字化发展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1.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畜产品加工规模化。一是优化产业布局。大力发展现代化种植养殖,支持企业建设一批高原特色农牧业产业带,发展布局一批青稞、牦牛、藏羊、藏药材等原料生产基地,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持建设一批产加销贯通、贸工农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农畜产品加工园区,引导符合条件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二是建强原料基地。大力发展“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自办企业等多重利益联合模式,向前端延伸带动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精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链条。鼓励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建立以股份为纽带的稳定订单和契约关系。三是培育龙头企业。培育集“产、加、销”一体的产业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青稞加工、牦牛肉精深加工、奶制品等领域培育2-3家龙头企业;坚持靶向招商,发挥援藏优势,瞄准区外农畜产品加工大企业大集团,采取投资建厂或与本地企业合作发展等市场化方式,引进1-2家龙头企业。加快农畜产品加工业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推动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立足资源禀赋优势,推动农畜产品加工特色化。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禀赋、交通区位、产业基础、发展前景,强化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与优势产区原料供给的有效对接。重点推进青稞糌粑、青稞白酒、青稞啤酒、黑青稞食品等一批重点项目,推动青稞精深加工上规模、提档次;培育西藏牦牛肉制品、畜牧等屠宰加工等全产业链发展,提升肉类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支持发展低温液体奶、奶粉、奶渣、酥油等特色乳制品,推动多元化、特色化发展;支持中高端农畜产品精深开发,发展藏猪、茶叶、水果和林下资源加工业,中藏药材研究,支持发展主食、方便食品、休闲食品、传统食品、食药同源食品等。积极开发旅游文化产品,改善包装设计,提升西藏特色产品影响力和美誉度。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农畜产品加工业规模化、特色化、标准化、绿色化、数字化发展实施方案》(藏经信发〔2022〕136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消费品与装备工业处,0891-6198851
五、藏医药产业政策内容(以下为摘编):
鼓励藏药新药研发。鼓励藏药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研究机构发挥“三结合”在藏药新药注册、审评的作用、围绕藏医经典名方、剂型改良以及同名同方药开展新药研发,推动藏药研发工作。鼓励医药企业加强与医疗机构间的合作,遴选经典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发挥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的新药孵化器作用,搜集人用经验,开展藏药新药研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企业开展标准建设、新药研发、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研究。建立并实施“藏医药技术清单”揭榜挂帅制度,助力解决藏药产业堵点、难点问题。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按照风险管理原则,逐步推行现场核(检)查豁免机制、合作机制。探索制定事项清单,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先批后查、附条件审批等,企业根据申请事项标准,作出信用承诺,先行对企业申请的事项予以批准,将许可检查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缩减企业许可时限,将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的办理时限压缩50%。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事项试行“一站式办理”。
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可以由审批机构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免于出具、实现区内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网上办理。推行关联审评审批,按照能合尽合原则,合并办理注册、生产许可以及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等。实行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先行办理、过程补充。
释放许可人、注册人制度红利。积极引导区外企业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落地西藏。对于药品研制机构等持有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B证),予以优先办理。优先支持高原氧、特色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适合高海拔地区医疗保健高端智能制造的产品注册。
优化药品经营审批。鼓励建设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新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标准。区内药品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或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的企业可以共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的库房。同一集团的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可共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的库房存放自产产品。
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招商引资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藏药监〔2023〕61号)
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0891-682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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