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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关于核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兴业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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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兴基〔2025〕36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改,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兴业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基金香港),注册资本1亿港元。兴业基金香港的注册登记等事项,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 三、兴业基金香港应当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不得从事放债或类似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后台支持或辅助等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境外办法》的要求,做好兴业基金香港有关事项的报备、报告等工作。 五、你公司应当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兴业基金香港的法人治理,健全对兴业基金香港的风险管控,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 六、你公司应当督促兴业基金香港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七、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兴业基金香港的注册登记工作。 八、兴业基金香港组建及架构调整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你公司主要办公地证监局。 2026年7月24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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