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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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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ord">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颁布《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令2025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乏燃料是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为加强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核电站乏燃料运输实际,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在乏燃料运输中承担的具体工作。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能职责,明确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等方面承担的具体工作。
(二)明确乏燃料运输活动相关许可管理要求。一是托运人应当办理乏燃料道路运输转移装运、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等审批手续。二是道路、水路、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符合相关规定,船舶应当符合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此外,通过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乏燃料,对接驳水上、铁路运输的短途道路运输,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路线固定的,国务院公安部门颁发的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证件一年内有效。
(三)明确乏燃料运输各环节管理要求。一是启运前,明确托运人应当办妥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承运人应当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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