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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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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自2009年12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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