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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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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第996号《关于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莫斯科——天津货运航班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按照原中、苏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运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莫斯科——天津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第996号)(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国际税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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