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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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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第一条第(一)项2016年5月29日宣布废止。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二条自2012年8月1日起废止。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失效。
6.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二)、(四)、(五)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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