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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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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公告),1.将正文第四条、附件1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2.删除附件1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各地所需卡、机数量,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报湖南、广东省国税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附件:1.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docx
2.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docx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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