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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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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条款修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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