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号),第一条失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将第二条第三项“省、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修改为“各级税务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删除第二条第七项“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的表述。删除第二条第七项“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要在对本辖区个体共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核定定额的方案”的表述。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5月26日,全文废止。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