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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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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第十条第三款失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三条废止;第四条第一款“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发票纳税人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失效;第十条第一款删除“(固定资产除外)”字样、第三款失效。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5月26日起,全文废止。
教育,营业税,一般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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