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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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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 #40;含粮食& #41;、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四、 根据《商务部关于申请连锁经营试点有关业务文件有效性信息公开的统一答复》(商公开字〔2022〕60号),该文件已全部失效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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