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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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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废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失效。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取消。 税收政策,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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