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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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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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