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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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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自2025年3月24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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