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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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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7101120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1千克=1.015升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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