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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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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文第七条废止。 2.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自2015年10月11日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取消。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自2025年3月24日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废止。 企业所得税,所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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