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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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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文第四条废止。2.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1日起,“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取消。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所有纳税人,全行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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