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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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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废止本文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废止本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增加了生成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的功能(有关应用说明随升级软件一并下发),现将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有: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 (二)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 (三)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如本地退库业务不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办理,且数据尚未与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同步,则不能生成此项提醒信息,可在今后数据同步后生成提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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