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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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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提升单采血浆站质量标准及要求,确保血浆质量和献血浆者安全,我们对2000年印发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应当在本标准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调整。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在单采血浆站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关键岗位人员,其学历要求可不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标准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三、原卫生部2000年发布实施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提升单采血浆站质量标准及要求,确保血浆质量和献血浆者安全,我们对2000年印发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应当在本标准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调整。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在单采血浆站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关键岗位人员,其学历要求可不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标准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三、原卫生部2000年发布实施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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