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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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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黑政发〔2005〕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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