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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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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72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局副政治委员汪宏志、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副政治委员马少林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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