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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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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 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的批复 国函 〔1995〕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兴建通什通用民航机场的请示》(琼府〔199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通什市福关村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按起降米―8直升机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3800万元,资金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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