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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在沈阳市、南京市建立台湾科技工业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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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沈阳市、南京市 建立台湾科技工业园的批复 国函 〔1995〕87号 国务院台办、国家科委: 你们《关于在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台湾科技工业园的请示》(国台文〔1995〕1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各建立一个台湾科技工业园,其面积、规模不宜过大,由你们严格审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两个台湾科技工业园均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 三、请你们按上述精神办理并函复辽宁省、江苏省人民政府。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在沈阳市、南京市建立台湾科技工业园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在沈阳市、南京市建立台湾科技工业园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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