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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成立国家会计学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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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成立 国家会计学院的通知 国办函〔1998〕40 号 财政部: 你部《关于组建国家会计学院的请示》(财人字〔1998〕26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同意成立国家会计学院,为国务院事业单位,由财政部代管,教学管理依托清华大学。请你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国家会计学院的组建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成立国家会计学院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成立国家会计学院的通知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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