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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授予张利等5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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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予张利等 5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8〕115号 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授予以下5名同志二级警监 警衔:   张 利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正局级)   茹水泉 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陈 铮 杭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周绪达 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李明新 海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授予张利等5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授予张利等5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的命令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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