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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海保税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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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海保税区的批复 国函〔1996〕9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珠海港保税区的请示》和《关于珠海市设立保税区并变更位置的再请示》(粤府函〔1993〕382号、〔1995〕2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珠海市设立珠海保税区。珠海保税区要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积极发展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和转口贸易。   二、珠海保税区设在珠海市洪湾工业区内。其四至边界为:南至南湾大道、东至连屏路、北至洪屏大道、西至第一排洪渠,面积3平方公里。   三、保税区四周应按海关要求设立隔离设施,并经海关总署检查验收后方可启用。   四、保税区由海关负责监管。拱北海关应比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制定对珠海保税区监管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五、关于珠海保税区所需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由你省另文报批。 国 务 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海保税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海保税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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