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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湖北省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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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
湖北省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8〕13 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先停收后清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4号)的要求,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报来的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为确保三峡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严格按规定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未列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概算,且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一律免收(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为确保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清理结果得到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对所辖区域内取消和免收的收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免收的收费项目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上报的但在这次清理中没有处理的收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
三、今后,凡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对涉及纳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三峡工程举世瞩目,湖北省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对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的收费予以减免照顾。今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属于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应予以减免;属于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应予以免收。
附件:湖北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清理汇总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湖北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清理汇总表
项 目
审批机关和部门
收费依据
收费部门和单位
一、
取消项目
1.
新增用电勘测费
国家计委
计投资[1992]116号
电力部门
2.
绿化保证金▲
湖北省政府
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建部门
3.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2]130号
土地部门
4.
房屋测丈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城建部门
5.
建筑消防设计审验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3]2号
公安部门
6.
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2]229号
劳动部门
7.
货物附加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2]217号
交通部门
8.
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2]232号
城建部门
9.
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2]232号
城建部门
10.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2]232号
城建部门
11.
建筑市场管理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2]232号
工商部门
12.
城市规划管理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房地字[1996]216号
城建部门
13.
供水设施增容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2]232号
城建部门
14.
商业网点配套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4]122号
内贸部门
15.
新征用土界定勘察丈量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2]130号
土地部门
16.
工程招标服务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2]179号
城建部门
17.
城建竣工档案保证金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5]61号
公安部门
18.
抗震设防审查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房地字[1993]9号
城建部门
19.
森林植被恢复费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鄂价费字[1994]64号
林业部门
20.
省电源建设基金
湖北省计委
鄂计能源字[1993]1022号
电力部门
21.
代编工程预决算费
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函字[1992]112号
建设银行
22.
审查工程预决算费
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函字[1992]112号
建设银行
23.
建设项目工程评估费
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函字[1992]112号
建设银行
24.
电费保证金
湖北省电力局
鄂电财字[1990]11号
电力部门
25.
电表保证金
湖北省电力局
鄂电财字[1990]11号
电力部门
26.
基建管理费
湖北省建设银行
鄂建银字[1986]40号
建设银行
27.
城市房屋开发行业管理费▲
无
无
城建部门
28.
村镇规划建设费▲
无
无
城建部门
29.
民工车辆建勤费
无
无
交通部门
30.
粮油关系工本费
宜昌县物价局
宜县价函[1993]19号
内贸部门
31.
规划保证金
秭归县政府
秭政发[1993]65号
城建部门
32.
电力集资增容费
宜昌县政府
宜县政文[1993]6号
电力部门
33.
程控电话改制费
兴山县政府
兴政发[1993]18号
邮电部门
二、
免收项目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26号
城建部门
2.
绿化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196号
林业部门
3.
环境监测服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178号
环保部门
4.
建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435号
环保部门
5.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81号
城建部门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3号
城建部门
7.
白蚁防治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179号
城建部门
8.
河道采砂管理费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水财[1990]16号
水利部门
9.
城市占道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建城[1993]410号
城建部门
10.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179号
城建部门
11.
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湖北省政府
鄂政办发[1996]170号
公安部门
12.
防汛费
湖北省政府
鄂政发[1995]43号
水利部门
13.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湖北省政府
城建部门
14.
地方教育发展费
湖北省政府
鄂政办发[1997]27号
教育部门
注:加“▲”的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已公布取消的第一、二、三批收费项目和48项对建设项目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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