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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沿海基干林带划为特殊保护林带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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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沿海基干林带 划为特殊保护林带的复函 国办函〔1994〕109号 林业部:   你部《关于将沿海基干林带划为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请示》(林造字〔1994〕6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是国家的重点绿化工程,其基干林带是防护林体系的核心。为了加强对沿海护林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意将沿海基干林带划为特殊保护林带,原来的林、地产权及管理权属不变。特殊保护林带内现有宜林地,由林地使用单位按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负责防护林的营造、管理。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一步严格征用、占用特殊保护林带、林地的审批管理。对经批准必须征用、占用的沿海基干林带、林地,要落实补偿措施。对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征用、占用林带、林地的单位有权抵制。   三、由你部商有关部门制定特殊保护林带、林地的管理办法。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沿海基干林带划为特殊保护林带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沿海基干林带划为特殊保护林带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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