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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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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山东口岸 违法进口化肥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4〕9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内贸易部、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许可,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擅自经营化肥进口,属于违法经营。   二、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海关尚未放行的化肥,一律按进口成本价由中国农资总公司收购,海关一次放行,不再办理进口配额、许可证手续。   三、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未经海关依法验放擅自运走的化肥,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具体由海关总署和中国农资总公司负责执行,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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