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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太原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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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太原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放太原武宿机场航空口岸暨开通太原——香港客货航班的请示》(晋政发〔1992〕55号)和《关于太原武宿机场航空口岸联检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请示》(晋政发〔1992〕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太原武宿机场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香港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航路和高度层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同意太原航空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海关、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同意边检编制为四十人。海关、卫检、动植检的人员编制分别为三十五人、三十人、三十人,人员主要从地方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调剂解决,不从社会上招收。   四、上述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五、太原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正式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太原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太原航空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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