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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环境技术援助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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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环境技术援助项目)》的批复 国函〔1993〕141号 财政部、外交部:   国务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环境技术援助项目)》。具体通知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月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环境技术援助项目)》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环境技术援助项目)》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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