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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锡林浩特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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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同意迁建锡林浩特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锡林浩特民用机场迁建问题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锡林浩特民用机场。 二、新机场场址确定在锡林浩特市西九公里处的锡赛公路南侧。 三、新机场规模,按起降安24、运七、BAE146等同类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总投资控制在一千五百万元以内,其中国家投资七百五十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筹解决。 四、这个项目为地方项目,机场总体规划等由中国民航局组织审查。新机场建成后产权归民航,老机场同时作废,所有土地由地方统筹安排。 五、其他具体事宜请你们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年四月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锡林浩特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锡林浩特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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