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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农业投资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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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 并入国家农业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0〕16号 国家计委:   你委《关于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农业投资公司的请示》(计办〔1989〕12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提出的把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国家农业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并入方式。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后,更名为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农信公司。原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同时取消。   二、原则上可按照国务院批准原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的企业性质、业务范围、资金渠道等办理公司并入的有关事宜。更名后的公司,继续承担世界银行对中国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执行工作。   三、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主持,有关部门参加,清理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并办理资产并入国家农业投资公司的手续。在清理期间,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不开办新项目。   四、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后,由你委负责商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原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计划渠道和有关指标,公司的涉外权,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干部任命和管理等项事宜的衔接和落实,并将结果报国务院。   五、由你委主持,安排、理顺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对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农信公司的各项管理关系。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后的清理整顿工作,在你委统一领导下,由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负责。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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