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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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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8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恒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24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恒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内派人员编制定为六人,公司的经营范围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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